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125號
TYDV,108,聲,125,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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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佳函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74號確認委任關係不
存在事件被告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佳函律師之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3,500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 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所明定。又按法院裁定律師 酬金,應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於下 列範圍內為之;但律師與當事人約定之酬金較低者,不得超 過其約定:(一) 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 額3%以下;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下同)50萬元。(二) 民 事非財產權之訴訟,不得逾15萬元;數訴合併提起者,不得 逾30萬元;非財產權與財產權之訴訟合併提起者,不得逾50 萬元,亦為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 4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前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2774號 事件,被告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鴻公司)之特別 代理人,惟該案業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字第34號選派鄭詩雋 為宇鴻公司之清算人,此有上開裁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 94頁至第95頁)。本院審酌上開訴訟案情並非繁複,聲請人 僅委任代理人到庭一次,並無事先閱卷,亦未提出實體答辯 內容之書狀及當庭陳述之內容,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 3,500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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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