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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小上字,108年度,56號
TYDV,108,小上,56,2019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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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汪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應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前開規定於小 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姚葦嵐
 
法 官 郭俊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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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