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8年度,85號
TYDV,108,家救,8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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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鄭嬌嬌 


相 對 人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 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於費用之徵收及負擔固尚無準用之明 文,惟訴訟救助制度並無侷限訴訟事件始有適用,於非訟事 件法縱無規定,亦得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因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 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首揭訴訟 救助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得類推適用。又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 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二、聲請人主張本件與相對人間有離婚事由,為此聲請與相對人 離婚並請求監護權,惟因無力支出訴(非)訟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申請書等在卷為憑 ,且經調閱上開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尚非顯無理由;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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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