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莊錦郎
相 對 人 莊佳宏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4萬2,575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1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惟聲請人不服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107年度重上字第278 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諭知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 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而告確定在案。經 本院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即 聲請人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42,575 元,依 前揭確定判決主文所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42,575 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