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962號
TYDV,108,司繼,962,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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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962號
聲 明 人 甲OO 
      乙OO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徐家浩 
      吳佳芸 
聲 明 人 徐珍妹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徐兆田(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甲OO乙OO徐珍妹等3 人分別 係被繼承人徐兆田之孫子女、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 108 年3 月6 日死亡後,聲明人甲OO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 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明人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云云。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 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甲OO等3 人分別係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兄弟 姊妹,而被繼承人於108 年3 月6 日死亡等情,業據其等提 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戶籍謄本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為證(本院卷頁6 反面、9-10、13 ),堪認屬實。次查,被繼承人之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除關 係人徐家浩徐漢文徐家鴻等3 人業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另以函文准予備查外,該順序尚有子輩直系血親 卑親屬徐坤明為繼承人,且迄今尚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



職權查詢之索引卡查詢證明資料(列印日期:108 年5 月31 日)與被繼承人、關係人徐坤明戶籍資料等件附卷可憑(本 院卷頁28、30反面、36-37 ),足堪認定。是以,因被繼承 人之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未全體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 甲OO等3 人既分別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即次親等直系血親 卑親屬與兄弟姊妹即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 ,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聲明人甲OO等3 人 對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基此, 本件聲明人甲OO等3 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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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