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936號
TYDV,108,司繼,936,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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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欒中文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孫富貴(亡)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孫富貴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
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孫富貴遺產之墊付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繼承人孫富貴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孫富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繼字第87 1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孫富貴之遺產管理人。茲被繼 承人所有遺財產即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為:4 分之1 )與坐落在該土地之建物(門牌地址: 桃園市○○區○○路000 號4 樓),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實 施強制執行,並拍賣完畢,為此依民法第1150條之規定,請 求核定代管被繼承人遺產管理期間之墊付費用新臺幣(下同 )3,1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復按法 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得調查遺產管 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 亦經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本院職權查調101 年度司繼字第 871 號及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99號卷宗無訛,並經聲請人提 出聲請程序費用繳款收據1,000 元、登報費用收據1,100 元 (本院卷頁8 )等件在卷可稽,然有關聲請人所述關於聲請 本件裁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等事件所須繳納之聲請程 序費用部分,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爰 不納入本件遺產管理人為遂行職務所先行墊付之費用計算。 至聲請人所聲請核定其餘先行支付費用,即聲請程序費用( 即本院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99號)1,000 元與登報費用1,10 0 元(本院卷頁8 ),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則本件聲請人於 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所墊付費用部分應為2,100 元(計



算式=1,000+1,100)。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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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