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61號
TYDV,108,司繼,261,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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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田得亮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皮祖鍵(亡)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代管
遺產之管理報酬等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皮祖鍵遺產之墊付費用為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44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皮祖鍵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 所有遺財,嗣經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以 102 年度司執字第71128 號強制執行,業已拍定且分配完畢 ,被繼承人之遺產尚餘新臺幣(下同)2,009,658 元,並由 聲請人領回,預備移交國庫。茲因遂行遺產管理人職務時, 有先行墊付相關必要費用,為此提出相關單據,請求核定管 理遺產時之墊付費用6,4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此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復按法 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得調查遺產管 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收益狀況, 亦經家事事件法第182 條規定甚明。是就法院選任之遺產管 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 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本院職權查調105 年度司繼字第 1161號及本院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卷宗無訛,並經聲請 人提出本院106 年4 月5 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06 年司家 催第65號民事裁定分類廣告收據(400 元)、本院所屬民間 公證人高冠裕事務所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5,000 元)等 件在卷可稽,然有關聲請人所述,關於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所 須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1,000 部分,非屬已支出之遺產管理 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上開事件之程序費用(即本院106 年度司家催字第65號),並已於該裁定主文內指明由被繼承 人之遺產負擔,故此部分爰不納入本件遺產管理人為遂行職 務所先行墊付之費用計算。至聲請人所聲請核定其餘先行支



付費用各節,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則本件聲請人於代管遺產 期間因管理遺產所墊付費用部分應為5,400 元(計算式=400 +5,000)。至本件聲請費用1,000 元,性質上非屬已支出之 遺產管理人墊付費用一部分,應列本件程序費用,附此敘明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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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