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295號
TYDV,108,司票,529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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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295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ILAGAN RENA BALDEDOMAR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正確之護照號碼。。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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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