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124號
TYDV,108,司票,5124,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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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124號
聲 請 人 林易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志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事實及理由部分所載之本票號碼。( 查台端所附之本票
  影本,應無票號TH956361之本票)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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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