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124號聲 請 人 林易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志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更正事實及理由部分所載之本票號碼。( 查台端所附之本票 影本,應無票號TH956361之本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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