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5031號
TYDV,108,司票,5031,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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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31號
聲 請 人 池守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池守鐘」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影印清晰之本票影本(須得辨識金額及發票日)。
三、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
  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並
  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四、經查本件聲請狀僅記載「…詎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惟
  查系爭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聲請狀亦未記載提示日,致本
  院無從得知其提示日為何,及其提示、利息起算日是否合法
  。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
  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
  (1)如已提示,正確之提示日為何時?請填載如附件所示
     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寄回本院。
  (2)如尚未提示或未合法提示,是否請先具狀撤回該紙本
     票之聲請,待台端對相對人合法提示票據後再為聲請
     ?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駁回該本票裁定全部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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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