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5023號
聲 請 人 楊有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雍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66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
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請
填載如附件所示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寄回本院。<如
本票有多紙,請載明各本票之票號,分別表明其提示日>。
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