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970號
TYDV,108,司票,4970,201906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70號
聲 請 人 白陳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票面面額,併表明明確請求金額,故請提供正
  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載明請求週年利率、本票號碼、票面
  金額、請求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
  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