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70號聲 請 人 白陳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雅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請更正為正確票面面額,併表明明確請求金額,故請提供正 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載明請求週年利率、本票號碼、票面 金額、請求金額、發票年月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 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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