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1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大荔開發有限公司
、董仲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萬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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