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4917號
TYDV,108,司票,4917,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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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91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曾鈞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大荔開發有限公司
董仲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萬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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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通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荔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