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67號
債 權 人 鍾慶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紀堆金(即繼承人)、卓氏蘇湖(即繼承人
)、張有機(即繼承人)、林三(即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被 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 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 關資料、陳報上開債務人可送達之住居所、提出足以證明得 向上開債務人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8 年5 月 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8 年5 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