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89號
債 權 人 國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賜山
債 務 人 皇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鑫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陸佰參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本院前於108 年5 月31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
經債權人提出異議,核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
並依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為適當之處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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