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債 權 人 陳玉柱
債 務 人 王縉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陸佰玖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表明明確之
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之利息),該裁定已於108 年5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利息部分之聲請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