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25號
TYDV,108,司促,14325,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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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2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謝政達 
債 務 人 呂鎧佑 
債 務 人 鍾沛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鎧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玖萬
  壹仟參佰壹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呂鎧佑
  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鍾沛純給付之,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呂鎧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
  零伍拾柒元,暨如聲請狀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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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