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84號
債 權 人 瑞安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崧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崧証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崧証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
文件影本(如送貨簽收單、請款單、發票等)。
三、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改以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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