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974號
債 權 人 張淑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傳嘉(原名:鄭煌益)、王語柔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王語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系爭支票二紙正、反面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
須清晰)。
三、上開支票發票人或背書人(須未逾7 日提示)若非鄭傳
嘉(原名:鄭煌益)、王語柔,則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即發票人,或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鄭傳嘉(原名:鄭
煌益)、王語柔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等)
。
四、若更正債務人為高農(公司),併提出該公司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請表明是否請求利息?如欲請求利息,請表明請求利率
、利息起算日,並釋明請求利率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若無法釋明,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以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如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則
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提示日即
退票日起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