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宇翔(原名:郭智源)
債 務 人 郭長雄 (已於民國98年3月7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郭宇翔(原名:郭智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
同)壹拾伍萬陸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郭長雄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務人郭長雄業
於民國98年3 月7 日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已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民事督促程序當
事人能力,依前揭法條規定,此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不
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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