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058號
債 權 人 和瑞捷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計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毓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林毓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林毓清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
桃園市○○區○○路000 巷000 號或戶籍地址」。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林毓清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
(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