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4號
債 權 人 允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蕭燈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兆同(原名:江政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允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
蕭燈耀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或允成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二、請債權人允成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於聲請狀補蓋公司章。
三、請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利
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