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35號
TYDV,108,司促,12935,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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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5號
債 權 人 王一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信銀(即廖紋廣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廖紋廣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債務人。
  六、請釋明請求之依據(被繼承人廖紋廣所簽本票約定之清
    償日為民國110 年12月31日尚未屆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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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