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35號
債 權 人 王一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信銀(即廖紋廣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廖紋廣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五、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債務人。
六、請釋明請求之依據(被繼承人廖紋廣所簽本票約定之清
償日為民國110 年12月31日尚未屆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