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924號
TYDV,108,司促,12924,201906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非訟代理人 陳宏銘 

債 務 人 李湘郡 
債 務 人 張東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李湘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肆萬
  參仟柒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若對債
  務人李湘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者,由債務人張東仙給付
  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