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8號
債 權 人 林佩珊即騰威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建伸電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建伸電機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
本( 記事勿省略) 。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查台端請求之原因事實中記
載兩造約定之清償期限為107 年12月31日)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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