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2666號
TYDV,108,司促,12666,2019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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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666號
債 權 人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家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三、提出債務人劉家明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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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