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420號
債 權 人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煉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致展有限公司、新安吊車公司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致展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務人新安吊車公司之正確全名及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是否對債務人新安吊車公司為請求。
四、提出對債務人新安吊車公司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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