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878號
TYDV,108,司促,11878,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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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78號
債 權 人 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鍾志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陳報址。
三、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證明。
四、請提出債權人管理委員會組織報備證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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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