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802號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信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劉信和為受禁治產宣告人,故請提出其監護人楊麗卿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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