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4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債 務 人 陳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肆仟捌佰玖
拾壹元,及其中肆拾萬零玖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
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