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641號
TYDV,108,司促,11641,2019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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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
債 權 人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原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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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