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
債 權 人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原京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二、查報債務人是否有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查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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