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422號
TYDV,108,司促,11422,2019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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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2號
債 權 人 林陳麗惠



債 務 人 宋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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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