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2號
債 權 人 林陳麗惠
債 務 人 宋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
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
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