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1421號
TYDV,108,司促,11421,201906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曾元龍即懋鑫企業社

債 務 人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債 務 人 黎燕龍 


債 務 人 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因
  債權人未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李乾棋(原名:李信禕)、黎燕
  龍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9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係由黎
  燕龍出面叫貨維修宸豪企業有限公司之設備,並經查詢得知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實為李乾棋(原名
  :李信禕),故對宸豪企業有限公司黎燕龍、李乾棋(原
  名:李信禕)請求給付維修款項,然債權人所提出之請款發
  票買受人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非黎燕龍、李乾棋(原名:
  李信禕),黎燕龍僅出面叫貨維修,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則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仍未提出足
  以證明得向李乾棋(原名:李信禕)黎燕龍請求給付之釋
  明文件,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對黎燕龍、李乾棋(原
  名:李信禕)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