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421號
債 權 人 曾元龍即懋鑫企業社
債 務 人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債 務 人 黎燕龍
債 務 人 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拾玖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因
債權人未提出足以證明得向李乾棋(原名:李信禕)、黎燕
龍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經本院民國108 年5 月29日裁定命
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係由黎
燕龍出面叫貨維修宸豪企業有限公司之設備,並經查詢得知
宸豪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即法定代理人實為李乾棋(原名
:李信禕),故對宸豪企業有限公司、黎燕龍、李乾棋(原
名:李信禕)請求給付維修款項,然債權人所提出之請款發
票買受人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非黎燕龍、李乾棋(原名:
李信禕),黎燕龍僅出面叫貨維修,李乾棋(原名:李信禕
)則為宸豪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仍未提出足
以證明得向李乾棋(原名:李信禕)、黎燕龍請求給付之釋
明文件,顯與上揭法規規定不符,故對黎燕龍、李乾棋(原
名:李信禕)請求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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