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01號
債 權 人 厚生新紀元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志強
債 務 人 吳豐光
債 務 人 蔡阿雪
債 務 人 陳洪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吳豐光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仟陸佰捌拾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蔡阿雪應向債權人清償玖仟陸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陳洪莉應向債權人清償柒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