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402號
TYDV,108,司促,10402,2019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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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02號
債 權 人 洪頌凱 
債 務 人 銪泰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游云沛 
人           1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零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所提出之釋明文件,除支票號碼KD0000000 號
  外,其餘票號之請求並未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爰依前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
  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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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銪泰精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