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9號
債 權 人 弘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債 權 人 潘炯墻
上二人共同
非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債 務 人 統帥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維謙
○ 弄0號
債 務 人 大群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千惠
債 務 人 稷瑁鈞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徐維謙
○ 弄0號
債 務 人 仲暘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川
債 務 人 仲暘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全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億伍仟柒佰萬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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