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選字第5號
107年度選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陳李中
原 告 蘇志強
訴訟代理人 呂立彥律師
複 代理人 蕭予馨律師
被 告 陳榮基
訴訟代理人 陳稚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合併審理,於民國108 年
5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就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之桃園市議會第二屆市議員選舉之當選無效。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 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下稱檢察官) 及原告蘇志 強原分別對被告起訴請求宣告當選無效,均主張被告對有選 舉權人行賄而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下稱選罷法) 第99 條第1 項之罪,構成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當選無效之 事由等語,核渠等主張之事實同一,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俱為 公法上之形成權,訴訟資料可互為利用,爰依前揭規定為合 併審理及裁判。
二、又當選人有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者,選舉委員會、檢 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 人名單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選 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及蘇志強均參 與民國107 年11月24日舉行之桃園市議會第2 屆第14選舉區 議員選舉(下稱系爭選舉),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下稱中選 會)於同年月30日以中選務字第1073150509號公告( 下稱當 選公告) 被告當選,有選舉公報、公告暨當選人名單可稽( 見107 選5 卷第14至24頁),同一選區之候選人蘇志強及檢 察官各於公告當選30日內之同年12月12日、同年月21日以被 告違反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規定為由,提起本件當選無效之
訴,合於前揭規定,亦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前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訴外人張清輝為被告姨丈,訴 外人陳素娟則為被告胞妹。張清輝前於107 年中某日,在桃 園市復興區某處,向被告提議欲於系爭選舉期間對都會區選 民買票,被告同意後,遂與張清輝及陳素娟共同基於對有投 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被告告知陳素娟向不知情之訴外人即 其母親陳林素貞借貸新臺幣( 下同) 120 萬元,由陳素娟將 上開款項交付張清輝,再推由張清輝以其中之80萬元,作為 替被告在都會區買票之用。嗣張清輝即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 間、地點,分別行求、期約並交付賄賂( 詳如附表一所示) 共計50萬1,000 元予附表一所示之椿腳或選民,以此方式要 求該等選舉權人投票給被告,而訴外人即樁腳林黃玉枝於收 受張清輝所交付之賄款1 萬5,000 元後,與訴外人即其子林 新東及被告、陳素娟、張清輝共同基於對有投票權人交付賄 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由林新東駕車搭載 林黃玉枝,共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分別交付賄款 共計4,000 元予訴外人即選民倪春香、林春枝及黃淑美,並 託上揭人等支持被告參選市議員,以此方式對於系爭選舉有 投票權人交付賄賂,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 ㈡被告上開行為已涉犯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 行賄約定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罪,業經檢察官以107 年度選 偵字第46、48、61號提起公訴( 下稱賄選刑案) ,爰依選罷 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提起本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固有為前揭行賄行為,然選罷法第120 條第 1 項第3 款當選無效事由之成立,參酌96年11月7 日修正前 條文文字及立法精神,應以當選人之賄選行為足認有影響選 舉結果之虞者為限。是依中選會所公布之選舉結果,被告與 次票數之蘇志強所獲選票分別為2,294 票及2,079 票,差距 為215 票,惟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行賄者僅31人,縱渠等 全數因收受賄款而影響個人投票意願投票予被告,仍不足以 影響該次選舉由被告高於次票數之蘇志強而當選之結果,故 被告並非當選無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
三、經查,被告為系爭選舉之候選人,經中選會於107 年11月30 日公告為系爭選舉當選人等情,有選舉公報及中選會當選公 告可憑(見107 選5 卷第14至2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被告於選舉期間對投票權人行賄而約定為投票權 一定行使,依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被告之 當選無效等語,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 審酌者厥為: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當選無效事由, 是否以當選人之賄選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為限? 原告主張被告當選無效,有無理由?茲析論如下: ㈠按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 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是對於有投票權人,基於行賄 之意思,而約使為投票權之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且所為行 求、期約、交付之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係約使投票權人為 投票權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即足當之。又96年11月 7 日修正後選罷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已刪除原條文即修 正前第103 條第1 項第4 款「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之要件,修法目的在為維護選舉之公平、公正與潔淨,對於 賄選結果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之虞,已不予考量,故當選 人只須有同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為,即與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構成要件該當,不以受賄人數之多寡或是否足以 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為必要。
㈡經查,被告有於前揭時、地與張清輝等人共同為上開對有投 票權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行為 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賄選刑案調詢及偵查中自 承不諱( 見107 選5 卷第80頁、桃檢107 選他124 卷四第89 至95頁、103 至108 頁、107 選偵46卷第110 至112 頁) , 核與陳素娟、張清輝、林黃玉枝、林新東、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人( 除附表一編號25洪谷雄以外) 於賄選刑案偵查中警 詢、偵訊之陳述及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 見桃檢107 選他124 卷一第17至24頁、第62至66頁、第71至80頁、第85 至89頁、第94至99頁、第103 至107 頁;卷二第1 至10頁、 第65至72頁、第100 至109 頁、第114 至121 頁、卷三第15 頁、第31至32頁、第37至39頁、第47至52頁、第62至64頁、 第67至97頁、第110 至120 頁、卷四第2 至4 頁、第30至31 頁、第67、69頁、第78至95頁、第103 至108 頁、第111 至 123 頁、第127 至130 頁、卷六第1 至112 頁、第136 至14 6 頁) ,並有桃園地檢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扣案記事本及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擷取畫面可 證( 見桃檢107 選他124 卷一第109 至110 頁、第113 至11
4 頁、卷四第134 至150 頁、卷五第1 至198 頁、桃檢107 選偵46卷第8 至84頁、第102 至124 頁、第150 至172 頁) ,足認被告確有與前揭人等共同謀議、授意( 如附表一所示 行賄部分) 或不違背其本意( 如附表二所示行賄部分) 而推 由張清輝實施賄選,對於上開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並交付 賄款,約定於系爭選舉投票予被告,而為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賄選行為,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其當選自屬 無效,原告前揭主張,確屬有據。
㈢被告固辯以其與次票數之蘇志強所獲票數差距為215 票,被 行賄者僅31人,不足以影響被告當選結果,故不構成選罷法 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當選無效事由云云,然被告既有選罷 法第99條第1 項之行賄行為,依前說明,即合於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之當選無效事由。所辯前詞,核與前述該條 款規定於96年11月7 日之修法理由暨修法後之條文內容相違 ,洵無足採。
六、綜上所述,被告於系爭選舉期間,有選罷法第99條第1 項之 賄選行為,原告依同法第120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求為宣 告被告於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聲請傳訊張清輝到院作證,待證事 實為張清輝共向多少人行賄,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核與 本件爭點無關,並無調查之必要,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 法及證據,亦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 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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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受賄者│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賄款金額 │
│號│姓名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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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鄭秋蘭│107 年11│鄭秋蘭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10,000元 │
│ │ │月5日 │八德區介壽路2 段│其幫被告拉票│ │
│ │ │ │352 巷8 弄2 號住│,並支持被告│ │
│ │ │ │處內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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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俊富│107 年9 │王俊富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10,000元 │
│ │ │月中旬某│龍潭區百年二街31│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號4 樓住處附近之│,並支持被告│ │
│ │ │ │全家便利商店內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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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林文德│107 年11│林文德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上旬某│平鎮區龍南路670 │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之2 號2 樓住處內│,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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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淑嬌│107 年9 │李淑嬌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1,000元 │
│ │ │月間某日│大溪區美華里19鄰│其支持被告參│ │
│ │ │ │3之5號住處內 │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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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羅永康│107 年10│桃園市八德區某全│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下旬某│家便利商店內 │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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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梁約翰│107 年10│梁約翰任職位於桃│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中旬某│園市中壢區榮民路│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329 號之「中正國│,並支持被告│ │
│ │ │ │小警衛室內」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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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黃慧美│107 年11│黃慧美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上旬某│大溪區南興里仁和│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路2 段459 巷23弄│,並支持被告│ │
│ │ │ │3 號住處內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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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江榮清│①107 年│①桃園市境內某處│交付賄款,請│①20,000 │
│ │ │9 月上旬│江榮清所駕駛之車│其幫被告拉票│ 元② │
│ │ │某日 │內 │,並支持被告│25,000 │
│ │ │②107 年│②江榮清位於桃園│參選市議員 │ 元 │
│ │ │9 月下旬│市中壢區龍川五街│ │ │
│ │ │某日 │5號1樓住處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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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朱家富│107 年7 │朱家富任職位於桃│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至9 月│園市龍潭區中豐路│其幫被告拉票│ │
│ │ │間某日 │上林段363 號之卡│,並支持被告│ │
│ │ │ │拉OK內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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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紅英│107 年10│余紅英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10,000元 │
│ │ │月上旬某│觀音區草漯里富國│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街56巷11號住處內│,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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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義忠│107 年9 │高義忠任職位於桃│交付賄款,請│30,000元 │
│ │ │月中旬某│園市龍潭區中正路│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附近之市場內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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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古玉妹│107 年10│桃園市龍潭區龍華│交付賄款,請│10,000元 │
│ │ │月中旬某│路附近教會外之張│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清輝所駕車內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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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櫻花│107 年11│高櫻花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10,000元 │
│ │ │月中旬某│龜山區兔坑里福源│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街62號1樓住處內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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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陳欣濰│107 年9 │陳欣濰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至10月│龍潭區中興路附近│其幫被告拉票│ │
│ │ │間某日 │之上班處所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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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周星文│107 年9 │周星文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月下旬某│龍潭區健行路515 │其幫被告拉票│嗣於107 年│
│ │ │日 │號住處內 │,並支持被告│11月20日,│
│ │ │ │ │參選市議員 │由周星文之│
│ │ │ │ │ │配偶葉花英│
│ │ │ │ │ │返還予陳素│
│ │ │ │ │ │娟)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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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黃進光│107 年8 │黃進光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上旬某│龜山區山頂里明興│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街61巷13弄12之1 │,並支持被告│ │
│ │ │ │號住處內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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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傅英才│107 年中│桃園市楊梅區中山│交付賄款,請│10,000元 │
│ │ │某日 │北路1 段附近之 │其幫被告拉票│ │
│ │ │ │7-11統一超商內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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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陳瑞祥│107 年10│陳瑞祥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中旬某│平鎮區東光路205 │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巷2弄24號住處內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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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朱秀蓁│107 年9 │桃園市平鎮區山仔│交付賄款,請│10,000元 │
│ │ │月上旬至│頂路旁 │其幫被告拉票│ │
│ │ │10月上旬│ │,並支持被告│ │
│ │ │間某日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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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黃美花│107 年10│黃美花所經營位於│交付賄款,請│30,000元 │
│ │ │月中旬某│桃園市境內之某檳│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榔攤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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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張秋菊│107 年10│張秋菊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間某日│龍潭區北興里民豐│其幫被告拉票│ │
│ │ │ │一街129 巷5 號住│,並支持被告│ │
│ │ │ │處內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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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陳成茂│107 年9 │陳成茂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間某日│龍潭區自由街55巷│其幫被告拉票│ │
│ │ │ │20號住處附近之菜│,並支持被告│ │
│ │ │ │園內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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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林清美│107 年9 │桃園市大溪區員林│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下旬至│路2 段與三元一街│其幫被告拉票│ │
│ │ │10月上旬│路口之便利商店內│,並支持被告│ │
│ │ │間某日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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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簡義孝│107 年10│簡義孝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月中旬某│桃園區大鶯路179 │其幫被告拉票│ │
│ │ │日 │號4樓住處內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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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洪谷雄│107 年9 │洪谷雄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0元 │
│ │ │、10月間│大溪區三元一街46│其幫被告拉票│ │
│ │ │某日 │巷1號住處內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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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林黃玉│107 年9 │張青輝所駕駛暫停│交付賄款,請│15,000元(│
│ │枝 │月下旬某│在桃園市桃園區縣│其幫被告拉票│其中4,000 │
│ │ │日 │府路26號之桃園市│,並支持被告│元已轉交與│
│ │ │ │政府勞工保險局前│參選市議員 │附表二所示│
│ │ │ │之車牌號碼000-00│ │之人) │
│ │ │ │22號自用小客車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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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洪興家│107 年8 │桃園市中壢區興仁│行求賄款,請│20,000元 │
│ │ │、9 月間│路附近之「懷恩教│其幫被告拉票│ │
│ │ │某日 │會」外 │,並支持被告│ │
│ │ │ │ │參選市議員 │ │
├─┼───┼────┼────────┼──────┼─────┤
│28│湯金明│107 年9 │湯金明位於桃園市│期約於被告當│10,000元 │
│ │ │月14日 │龍潭區北興里自由│選後,將給付│ │
│ │ │ │街43巷31號住處內│賄款,請其幫│ │
│ │ │ │ │被告拉票,並│ │
│ │ │ │ │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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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受賄者│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賄款金額 │
│號│姓名 │ │ │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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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倪春香│107 年9 │倪春香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2,000元 │
│ │ │月某日 │龜山區光峰路111 │其支持被告參│ │
│ │ │ │巷1 弄17號1 樓住│選市議員 │ │
│ │ │ │處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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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林春枝│107 年10│林春枝位於桃園市│交付賄款,請│1,000元 │
│ │ │月間某日│龍潭區民族路312 │其支持被告參│ │
│ │ │ │巷154 弄5 衖4 號│選市議員 │ │
│ │ │ │住處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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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淑美│107 年10│桃園市龜山區光峰│交付賄款,請│1,000元 │
│ │ │月14日 │路附近之「千禧教│其支持被告參│ │
│ │ │ │會」外 │選市議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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