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何紹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7 年度訴字
第4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1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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