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88號
TYDV,107,訴,488,201906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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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88號
上 訴 人 何紹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等因107 年度訴字
第4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15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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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