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 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恒次
被 上訴人 懿鴻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36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8 萬6,29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 萬2,9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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