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36號原 告 ⒈趙炎灶 ⒉趙令彬 ⒊趙明義 ⒋趙令遠 ⒌趙令東 ⒍趙令釧 ⒎趙志永 ⒏趙淑琴 ⒐楊趙梅香 ⒑趙秀珍 ⒒趙秀玲 ⒓趙乙橙 ⒔趙婉毓 ⒕趙令洲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被 告 ⒈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呂理德 訴訟代理人 陳蓬芳 黃渝絜 被 告 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陳璉逢 被 告 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被 告 ⒋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葉仕丞 曾佩璇 曾瑞文 被 告 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黃麗芬 被 告 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王仁靖 被 告 ⒎鴻寶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麗詡 被 告 ⒏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書玄 被 告 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翁瑞峻 廖晏晨 被 告 ⒑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被 告 ⒒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⒓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訴訟代理人 陳姍姍 被 告 ⒔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史碩磊 被 告 ⒕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林哲宇 被 告 ⒖順麟印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追加 被告 ⒗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華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7 月31日下午4 時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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