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48號原 告 黃來火 原 告 黃來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李律民律師被 告 黃宗漢 黃信陽 黃信助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信東 追加 被告 黃玉葉 陳黃美淑 黃美丹 黃玉良 羅黃玉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黃信東、黃信助、黃信陽連帶負擔30%;被告黃信東、黃信助、黃信陽、黃玉葉、陳黃美淑、黃美丹、黃玉良、羅黃玉娟連帶負擔60%;被告黃宗漢負擔20%。」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黃信東、黃信助、黃信陽連帶負擔30%;被告黃信東、黃信助、黃信陽、黃玉葉、陳黃美淑、黃美丹、黃玉良、羅黃玉娟連帶負擔50%;被告黃宗漢負擔20%。」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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