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648號
TYDV,107,訴,2648,201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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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48號
原   告 黃來火 
原   告 黃來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律師
      曾煜騰律師
      李律民律師
被   告 黃宗漢 
      黃信陽 
      黃信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信東 
追加 被告 黃玉葉 
      陳黃美淑
      黃美丹 
      黃玉良 
      羅黃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6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黃信東黃信助黃信陽連帶負擔30%;被告黃信東黃信助黃信陽黃玉葉陳黃美淑黃美丹黃玉良羅黃玉娟連帶負擔60%;被告黃宗漢負擔20%。」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黃信東黃信助黃信陽連帶負擔30%;被告黃信東黃信助黃信陽黃玉葉陳黃美淑黃美丹黃玉良羅黃玉娟連帶負擔50%;被告黃宗漢負擔2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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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