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531號
TYDV,107,訴,2531,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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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2531號
原   告 黃銘科   
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怡馨律師
被   告 陳沛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於民國108年6月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之同時,將桃園市○○區○○段○○○○○號房屋(即門牌號碼桃園市○○○街○○○○號房屋)騰空遷讓交付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 年8 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85 0 萬元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為桃園市○○區○○○街00○0 號之房屋暨其坐落土地的應有部分(下稱系爭房屋、系爭土 地,合稱系爭房地,詳細標示如附表),並約定付款方式為 :簽約時先給付被告300 萬元,再由原告向銀行貸款,用以 清償被告原以系爭房地為抵押品向臺灣土地銀行(下稱土地 銀行)之借款的未清償餘額,並交付被告清償抵押債務後之 貸款餘額(下稱貸款餘額),剩餘之尾款則由原告以現金或 另外貸款清償,尾款付清後交屋(下稱系爭買賣契約)。原 告於簽約時給付簽約金300 萬元,被告即於102 年9 月17日 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復於102 年9 月向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合併,合併後銀行下稱元大銀行)貸得425 萬元,其中1, 578,395 元於102 年9 月23日代償被告向土地銀行之抵押借 款,另將2,671,605 元之貸款餘額於102 年9 月25日匯入被 告設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藝文分行之帳戶內(帳戶 號碼:0000000000000 ,下稱系爭帳戶),故系爭買賣契約 之尾款為125 萬元(計算式:850 萬元-300 萬元-1,578, 385 元-2,671,605 元)。詎料,被告不願收受尾款125 萬 元,至今仍居住使用系爭房屋不願搬離,原告僅得依系爭買 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尾款後履行交屋 之義務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及辯論程序期日到場辯 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簽立系爭買賣契約、原告於簽約時給付價金30 0 萬元、被告已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向元大銀 行貸得425 萬元,用以代償被告在土地銀行之抵押借款並交 付被告貸款餘額、系爭買賣契約之尾款餘125 萬元、被告應 於原告交付尾款時交付系爭房屋、被告至今仍占用系爭房屋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買賣契約、系爭房地第一類謄本等 在卷為證(見本院卷第6 頁至第13頁),並經本院調取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833 號請求交付房屋事件卷宗閱覽無訛,且 被告於該事件之104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亦自承系爭買 賣契約為其所親簽(見該事件卷第49頁),另元大銀行亦函 覆本院原告確有於102 年9 月23日代償被告土地銀行之抵押 借款1,578,395 元、匯款2,671,605 元至系爭帳戶(見本院 卷第66頁至第68頁),故原告之主張均有相當證據資料得佐 ,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給付雖定有期限而其屆至之時期不確定者,稱為不確定期 限之債務,本件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約定:「本件買賣不動 產點交日期議定:尾款付清之日交屋」(見本院卷第6 頁) ,係屬不確定期限之債務。查原告既已給付系爭房地之價金 合計725 萬元,被告卻拒收受尾款125 萬元而繼續占用系爭 房屋,係屬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依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 第1353號判決意旨,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01 條第1 項規定, 故原告自得依系爭買賣契約第9 條之約定請求被告於原告給 付125 萬元後,交付系爭房地予原告。從而,原告依系爭買 賣契約第9 條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 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葉作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
├─┼───┼────┼───┼──────┼───────┼─────┤
│1 │桃園市│ 桃園區 │中埔段│ 46 │ 2,032 │73/10000 │
│ │ │ │ │ │ │ 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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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建 號│ 建 物 坐 落 地 號 │ 層次 │權利範圍│
│ │ │ ------------------- │ 主要建材 │ │
│號│ │ 建 物 門 牌 │ 建物面積 │ │
│ │ │ │ 附屬建物面積 │ │
│ │ │ │ (平方公尺) │ │
├─┼───┼───────────┼───────────┼────┤
│1 │4011 │桃園市桃園區中埔段46地│ 第一層 │全部 │
│ │ │號 │ 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 56.74 │ │
│ │ │桃園市桃園區中埔六街14│ 陽台:7.7 │ │
│ │ │之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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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