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418號
TYDV,107,訴,1418,2019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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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18號
原   告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訴訟代理人 洪大植律師
被   告 鍾熙堂 
      王春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八月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程序已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辯論終結,並定於 同年6 月28日下午5 時宣判,惟因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0 7 年9 月7 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第135 頁)所載面積 有誤繕之處,並經該所辦理更正,有再行提示更正後土地複 丈成果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同年8 月8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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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