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上 訴 人 洧淋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涔忻
被上訴人 魏清江
被上訴人 張睿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月
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 年4 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此 項裁定已於108 年4 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