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3號
原 告 林玉珠
訴訟代理人 簡長輝律師
被 告 周金軒
林威杉
林威成
林淑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徐慧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遺產項目欄中關於「桃園區中義段823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區忠義段823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 件準用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