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071號
TYDV,105,訴,1071,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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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劉沐濤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
被   告 劉慶旗(即劉筆順、劉徐阿月之繼承人)

      劉文森(即劉筆順、劉徐阿月之繼承人)

      劉信宏(即劉筆順、劉徐阿月之繼承人)

      劉志泓(即劉筆順、劉徐阿月之繼承人)


      劉阿淑(即劉筆順、劉徐阿月之繼承人)

      劉永錦(即劉筆順、劉徐阿月之繼承人)

      劉美華(即劉筆順、劉徐阿月之繼承人)

      劉語姍(即劉筆順、劉徐阿月之繼承人)

      劉仁琨(LIU,JEN-KUN)


      劉仁琮(LIU,JEN-TSUNG)



      劉瓊瑋(LIU,CHIUNG-WEI)


      劉學隆 
      黃羅阿富(即李笑、劉金水、黃南洞之繼承人


      黃提寶(即李笑、劉金水、黃南洞之繼承人)

      黃盈涓
      黃奇師(即李笑、劉金水之繼承人)

      翁萬清(即李笑、劉金水之繼承人、翁黃鶴子之承


      翁興國(即李笑、劉金水之繼承人、翁黃鶴子之承


      翁興隆(即李笑、劉金水之繼承人、翁黃鶴子之承


      翁靜怡(即李笑、劉金水之繼承人、翁黃鶴子之承


      陳黃恒子(即李笑、劉金水之繼承人)

      黃連雪(即李笑、劉金水、黃年豐之繼承人)

      黃巧雯(即李笑、劉金水、黃年豐之繼承人)

      黃辰維(即李笑、劉金水、黃年豐之繼承人)

      黃馨儀(即李笑、劉金水、黃年豐之繼承人)

      黃永泰(即李笑、劉金水之繼承人)

      黃永貴(即李笑、劉金水之繼承人)

      劉姿吟(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劉振和之繼承


上列  1人
輔 助 人 劉志健 
      劉珏如(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劉振和之繼承


      劉倚秀(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劉振和之繼承



      劉岳靇(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劉振和之繼承




      黃劉真真(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之繼承人)

      劉振陞(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之繼承人)


      劉敏子(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之繼承人)


      劉素良(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之繼承人)


      劉素蘭(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之繼承人)


      朱佩瑾(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劉振村之繼承


      劉彥廷(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劉振村之繼承


      劉彥甫(即李笑、劉金水、劉建成、劉振村之繼承


      張劉珊珊(即李笑、劉金水、劉建藩之繼承人


      劉振盛(即李笑、劉金水、劉建藩之繼承人)

      劉振鵬(即李笑、劉金水、劉建藩之繼承人)

      劉振乾(即李笑、劉金水、劉建藩之繼承人)

      劉振紘(即李笑、劉金水、劉建藩之繼承人)


      劉睦雄(即李笑、劉金水、劉建藩之繼承人)

      劉純純(即李笑、劉金水、劉建藩之繼承人)


      劉建司朗(即劉振興)(即李笑、劉金水、劉建寅



      劉建之進(即劉振澤)(即李笑、劉金水、劉建寅



      劉麗華(即劉碧華)(即李笑、劉金水、劉建寅之



      劉世芳(LIU,SHIH-FANG)(即李笑、劉金水、劉




      劉郁芳(LIU,YU-FANG)(即李笑、劉金水、劉建



      曹劉靜芳(即李笑、劉金水、劉建督、劉吳進治之


      何劉愛錦(即李笑、劉金水之繼承人)

      劉阿雪 

上列  1人
訴訟代理人 劉世民 
      謝劉月珠

      劉吉星 

      陳義明(即陳劉月蓮之承受訴訟人)


      陳彥宇(即陳劉月蓮之承受訴訟人)

      陳美君(即陳劉月蓮之承受訴訟人)


      陳彥文(即陳劉月蓮之承受訴訟人)


      李劉月雲
      劉雪英 

      葉金龍 
      葉美蘭 
      葉美虹 
      葉美娟 
      劉清輝 

      陳雪鈺(即劉吉田之繼承人)

      劉文琪(即劉吉田之繼承人)

      劉俊良(即劉吉田之繼承人)


      鄒裕華(即劉月美之繼承人、鄒劉美玉之承受訴訟


      游劉秋蟾(兼劉月美之繼承人)

      劉吉士 

      劉錦松 

      劉永富(兼劉陳玉鳳之繼承人)

      劉永慶(兼劉陳玉鳳之繼承人)

      劉秀真(兼劉陳玉鳳之繼承人)


      劉永德(兼劉陳玉鳳之繼承人)

      劉敏雄 
      劉明宗 
      劉明立 
      劉明和⑴

      劉明益(LIU , MIN-GYI)




      劉永浪 
      劉永涌 

      劉永源 

      劉永淨 
      劉永淵 
      劉清三 
      劉清志 

      謝劉桂 



      蘇劉金好
      吳萬益(即劉楊雷、吳劉淑卿之繼承人)

      劉玉梅(即劉楊雷、吳劉淑卿之繼承人)

      吳玉芬(即劉楊雷、吳劉淑卿之繼承人)

      吳正方(即劉楊雷、吳劉淑卿之繼承人)

      吳吉順(即劉楊雷、吳劉淑卿之繼承人)

      劉永杉 

上列  1人
訴訟代理人 王儷容 
      劉永芳 

      劉碧霞 

      劉怡廷 
      劉明琇 

      何思儀(即何振榮之繼承人)


      何威濠(即何振榮之繼承人)

      何威明(即何振榮之繼承人)

      楊何秀霞
      何秀鳳 
      林明燦 
      張寶珠(即劉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簡劉雪子(兼劉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劉梅子(兼劉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賴劉寶桂(兼劉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劉憲昌(兼劉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劉桂蘭(兼劉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何劉秀枝(兼劉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劉秀鳳(兼劉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劉文禮(兼劉碧玉之承受訴訟人)


      汪連福 

      劉慶祥 

      林繁道(兼林功輝之繼承人)


      劉峻延(兼林功輝之繼承人)

      劉石金(兼林功輝之繼承人)


      劉石溪(兼林功輝之繼承人)


      詹劉愛蘇(兼林功輝之繼承人)

      林金鳳(兼林功輝之繼承人)


      林美雪 

      周清忠 
      周俊賢 

      周淑雯 
      周淑貞 



      周思寧 

      周宛芸 
      劉黃素貞

      紀劉潔如(即劉黃葉之繼承人)

      劉美麗⑵(即劉黃葉之繼承人)



      劉美蓉(即劉黃葉之繼承人)

      劉潔儀(即劉黃葉之繼承人)

      劉明富(即劉黃葉之繼承人)

      劉明瑞(即劉黃葉之繼承人)



      劉宗霖 

      劉美秀 

      張美鳳 


      陳張美雲

      張成煌 

      劉怡慧 

      謝素珍 

      劉珮汶 

      何思瑤 
      呂正彬 
      劉坤宗 

      鄭鴻慶 
上列 1人
訴訟代理人 王思又 
      劉仁篁 

      汪子瑀 
兼上列 1人
法定代理人 陳桂誼 
      鄭駿朋 

      劉自強(兼劉德明之承受訴訟人)

      劉素貞 
      劉素芬 
      劉素萍 
      鄭麗玲(兼林功輝、劉愛珠之繼承人)




      劉仁偉(即劉添貴之承受訴訟人)

      張麗麗(即劉怡裕之承受訴訟人)

      劉芃昀(即劉怡裕之承受訴訟人)

      劉佩芬(即劉怡裕之承受訴訟人)


      劉芊佩(即劉怡裕之承受訴訟人)


      劉建樹 

上列  1人
訴訟代理人 劉怡慧 

      劉輝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劉朝煌 
      劉桂子 

      許劉富子

      周葉金蓮
      劉圳銘(兼劉筆順、劉徐阿月之繼承人)

      鄭朝升(ZHENG,CHAO-SHENG)




      陳劉金鶴

      汪怡君 

      林浩隆 


      陳彥佑 

      林瓊音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列  1人      設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輝明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曾世強  住同上
受 告知人 李宗聖  住桃園市○○區鎮○街00號
      蘇永平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二樓
      游鴻達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除被告黃盈涓、紀劉潔如、劉美麗⑵、劉潔儀、劉明瑞、劉建司朗、劉建之進、劉麗華外),就坐落桃園市中壢區忠孝段四六一、四六八、四七一、四七二、四七三、四八六、四八七之一、四八七之二地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約關係存在。
被告(除被告黃盈涓、紀劉潔如、劉美麗⑵、劉潔儀、劉明瑞、劉建司朗、劉建之進、劉麗華外)應就本判決第一項所示土地協同原告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辦理租約變更登記。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除被告黃盈涓、紀劉潔如、劉美麗⑵、劉潔儀、劉明瑞、劉建司朗、劉建之進、劉麗華外)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時,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應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者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該管司法機 關,司法機關應即迅予處理,並免收裁判費用;前項爭議案 件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 第1 項、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耕地租佃爭議事件,出租 人或承租人有數人,僅有其中一人或數人(非全體)參與起 訴前之調解、調處程序,雖尚有部分出租人或承租人因故未 曾參與,仍應認已踐行調解、調處程序(最高法院72年度台 上字第680 號、89年度台上字第670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 ,兩造間租佃爭議事件,迭經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耕地租佃委 員會調解及桃園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未果後,由桃園 市政府函送本院審理等情,有該府民國105 年6 月23日府地 權字第1050154259號函(見本院卷一第3 頁)及檢附之調解 、調處資料附卷可稽。又部分被告雖係於原告於本件訴訟始 追加為被告,並未參與上開調解、調處程序,然參諸前揭說 明,不影響本件耕地租佃爭議已踐行調解、調處之程序規定 ,本件訴訟程序已合於上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3 款分別定有 明文。查:
㈠原告於起訴時,原列劉筆順等213 人為被告,因其中劉筆順 、李笑、劉金水、劉吉田、劉月美、劉陳玉鳳、劉楊雷、吳 劉淑卿、何振榮、林功輝、劉黃葉均於起訴前死亡,分別由 渠繼承人繼承(死亡時間、繼承人明細、拋棄繼承與否及卷 內出處詳附件),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 可參,故原告追加劉筆順等11人之繼承人為被告,另於106 年11月30日追加中壢區忠孝段468 地號土地共有人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為被告,原告所為之追加,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㈡原告起訴時聲明為:1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坐落桃園市○○ 區○○段○○○○段○○○地號數稱之)461 、468 、471 、472 、473 、486 、487-1 、487-2 、129 、113 地號土 地(下合稱時稱系爭10筆土地,單獨表示時則僅稱地號)之 耕地三七五租約(下稱耕地租約)關係存在。㈡被告等應就



系爭10筆土地協同原告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辦理租約變更登 記(見本院卷一第20頁)。嗣因129 地號及113 地號土地地 目為溜,並非耕地,原告於106 年9 月26日具狀變更聲明為 :㈠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就61、468 、471 、472 、473 、 486 、487-1 、487-2 地號土地(下合稱時稱系爭8 筆土地 )之耕地租約關係存在。㈡被告應就系爭8 筆土地協同原告 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辦理租約變更登記(見本院卷二第11頁 ),並撤回為129 地號及113 地號土地共有人為被告部分之 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68-169 、172-177 頁),核原告所為 ,屬減縮應受判決之事項,且上開撤回之被告與其他被告並 無合一確定之必要,且撤回之被告未於10日內提出異議,視 為同意撤回,併予敘明。
三、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項前段定有明 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 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 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 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足參 )。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就系爭8 筆土地之耕地租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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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