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8年度,6號
TYDM,108,重訴,6,201906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RISTIAN DANIEL HARDING(澳大利亞籍)




選任辯護人 江政俊律師
      王於鎮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44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CHRISTIAN DANIEL HARDING自民國壹佰零捌年陸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 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 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或第101 條 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 判中每次不得逾2 月,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及第5 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CHRISTIAN DANIEL HARDING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搜索扣押筆錄 、扣案物及毒品相關鑑定書等件在卷可稽,認其犯罪嫌疑重 大,且所涉犯者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復為外籍 人士,在臺無住居所,有相當理由有逃亡之可能,並有羈押 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3 月18日執行羈押在案。三、被告上述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8 年6 月10日訊問被 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 自108 年6 月18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簡志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