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選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宏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 年度選偵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宏雄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 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 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順輝
法 官 林莆晉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珮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