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041號
TYDM,108,聲,2041,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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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勛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勛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勛棋因犯贓物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 50條第2 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詹勛棋因犯贓物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為不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 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 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 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玉 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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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