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018號
TYDM,108,聲,2018,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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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宜庭


受 刑 人 周祐德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8 年
度執聲沒字第1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宜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具保人李宜庭因受刑人周祐德犯詐欺案 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7 刑 保字第303 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 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沒入業經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之利息 ,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 規定自明。經查,本案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前經本院及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另案通緝,本案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併案通緝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個人 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 卷可稽。另聲請人依具保人之前戶籍地、住所通知具保人帶 同受刑人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上午9 時到案接受執行,該 通知函分別於108 年5 月16日、同年月10日郵寄送達至具保 人具保當時之戶籍地(屏東縣○○鄉○○路000 巷00號)與 具保時留存之地址(桃園市○○區○○街000 巷00號1 樓即 目前之戶籍地),並分別經具保人之同居人即李怡靜、受僱 人即該址社區管理委員會宋金福收受,是該通知函已分別於 108 年5 月16日、同年月1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個人基本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 本等件存卷可參,惟具保人並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且受 刑人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 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從而,受刑



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 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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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